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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4日 星期五

三讀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

人:立法院院會三讀
事: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明訂離職員工競業禁止條款。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且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
時:2015/11/30
地:台灣
物:三讀條文將競業條款相關規範明訂在勞動基準法中,規定雇主須與勞工以書面方式約定競業禁止,禁止年不得超過2年,還須符合4點規範,否則該競業條款無效。
三讀條文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能不利變更;若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並需考量勞工家庭的生活利益。
摘要:

勞動部過去考量鉅額違約金規定員工不得跳槽是影響就業權,參考多年法院判決,增訂「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讓業界及法院有遵循原則。4點規範包括雇主要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能接觸營業祕密法中定義的營業祕密。競業禁止條例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不得超過合理範圍,且對於勞工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
三讀條文也明訂,所謂「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在工作期間受領的給付。離職前發給的紅利、年終獎金、工資都不得折抵。


Original  Data:


2015年8月27日 星期四

營業秘密法與競業條款

hTC首席設計師 傳竊手機機密

 
【綜合報導】手機大廠宏達電(hTC)驚爆疑有內賊涉竊商業機密!北檢接獲宏達電提告,指公司研發副總簡志霖等3人疑謊稱委外設計手機外殼,虛開發票掏空近千萬元,且另於兩岸開設研發公司,涉竊hTC下半年將發表的手機介面軟體;檢調昨搜索3人辦公室及住家,朝違反《營業祕密法》等方向調查釐清。

據了解,被約談的對象,包括研發部門副總簡志霖、研發處長吳建宏及工程師黃弘毅,其中簡志霖是首席設計師,應屬於開發出New hTC One的團隊,而3人今年在兩岸另設公司後,被指還私下向同事挖角,hTC接獲反映調查1個多月後報案,且擔憂3人昨天拿到分紅就離職;檢調則於昨天展開收網。 
北檢昨指揮調查局北機站搜索查扣3人電腦及手機時,3人當場與hTC高層爆發爭執,有人氣憤說:「我們在外面成立公司,老闆都知道!」但仍被帶回訊問。 
由於這次查扣的全都是hTC的商業機密,檢調已請hTC派專人配合解讀查扣的電腦、手機,了解3人是否有將公司重要文件copy攜出或是用e-mail發出,全案將朝違反《營業祕密法》方向偵辦。 

最重判10年

而若洩露或竊取營業祕密罪名成立,應是《營業祕密法》年初修法加重商業間諜罪責後,查辦的首例,最重可處10年重刑。至於此案所涉商業機密,是否與hTC要搶攻中國市場的關鍵技術有關,檢調不回應,宏達電昨對此案不評論,強調對營運沒影響。
Note:
營業秘密法
第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3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第4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第10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第13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第13-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13-2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