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5日 星期一

側翻偵測及基於脈衝煞車激活在卡車的非驅動軸上的控制

一、此研究面臨挑戰有:
     1.模組化(modeling)車輛動態。
     2.不同參數的即時估算(real time estimate) 。
二、側翻偵測方法係透過脈衝煞車激活(pulsed braking excitation) 。
三、LTR(Lateral Load Transfer Ratio,側向負載轉移率)
四、側翻風險與非驅動輪轉動動態(non-driven wheel rotational dynamic)之間的關係
五、下圖係為
     1.側翻偵測與控制系統
     2.主動脈衝煞車與差速制動被實現,差速制動具有煞車壓力調節器在EBS上。
     3.偵測與控制邏輯包括四部分:A.LTR估測、B.側向加速度門檻值的調適性、C.脈衝煞車激活、D.反側翻控制(anti-rollover control) 。


六、方程式(3)中,LTR範圍從0到1。LTR為0時,即表示在左輪和右輪的負載是相等的,LTR為1時,左輪或右輪離開地面。
七、此研究方程式(4)-LTR方程式:消除非必要煞車激活。
八、當側向加速度達到門檻值,脈衝煞車啟動,由EBS制動器調節煞車壓力。
九、當LTRf大於門檻值時,反側翻控制將使外側輪煞車制動。
十、具側向加速度門檻值的調節,非必要介入的脈衝煞車可被消除。
十一、此研究亦有探討駕駛舒適性。


Original Data:
Rollover detection and control on the non-driven axles of trucks based on pulsed braking excitation

2019年11月22日 星期五

偵測絆倒及非絆倒側翻的車輛運動

一、傳統側翻指標係透過側向加速度量測,以偵測非絆倒側翻的車輛運動。
二、此研究中新側翻指標係透過垂直向的加速度及側向加速度等量測,以偵測絆倒及非絆倒側翻的車輛運動。
三、R=(Fzr-Fzl)/(Fzr+Fzl), -1<=R<=1; R是側翻指標,Fzr是右邊輪胎的側向力,Fzl是左邊輪胎的側向力。直線運動時,Fzr=Fzl, R=0。翻覆時, R>1 or R<-1。
四、此研究係用在1/8比例的模型車上進行測試,在車體上設置加速計,以取得垂直向、側向加速度。另一加速計設置於左前輪,用以取得縱向、側向及垂直向加速度。
五、此研究透過RSF、LTR等因子以偵測絆倒及非絆倒側翻的車輛運動。RSF: Roll Safety Factor(側翻安全因子)。LTR: Load Transfer Ratio(負載轉移率)。



Original Data:
New Rollover Index for Detection of Tripped and Un-Tripped Rollovers


2016年9月23日 星期五

發布《中國微生物資源發展報告2016》

人:世界微生物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微生物资源与大数据中心
事:發布《中國微生物資源發展報告2016
時:2016/9
地:中國大陸/北京
物:2001年至2015年間,大陸微生物領域專利數量世界第12009年起,中國就成為微生物領域公開專利數量最多的國家;微生物領域發文量則位居世界第2,僅次於美國。

摘要:
中國菌種保存中心有33個,已向外界公開的保藏菌株182235株,總量居世界第4;全世界各保存中心共保有96907個用於專利程式的生物材料,其中大陸普通微生物菌種保藏中心保藏的專利菌株達11977株,全球排名第2
微生物菌主專利申請所篩選的微生物,是特定自然條件下獲取的特定微生物菌株,由於環境不斷變化,以及微生物存在的偶然性,公眾無法複製篩選;因此必須保藏微生物菌株。大陸近幾年專利微生物新增保藏量保持在世界前列,可見大陸對生物產業的重視。其中,微生物資源可能是地球上最大且尚未有效開發利用的自然資源,產業價值相當可觀

In China the Microorganisms Preservation Institute as follows:
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China General Microbiological Culture Collection Center, CGMCC)成立于1979年,是以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主的公益性机构,1995年获得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保藏中心的资格,是我国唯一同时提供一般菌种资源服务和专利生物材料保存的国家级保藏中心。中心设立在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Original Data:




2016年9月7日 星期三

濫用臉書直播功能分享演出內容

人:中華民國民眾
事:濫用臉書直播功能分享演出內容
時:2016/9
地:台灣
物: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摘要:
若在欣賞演唱會或觀賞電影時,使用手機直播功能,將精彩的表演、音樂,與臉書上的網友分享。若未得到著作權人同意,該行為已涉及將他人的音樂及表演家以重製及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恐侵害著作權。

Original Data:


合法引用他人著作,避免有侵權之虞

人:中華民國民眾
事:如何合法引用他人著作,避免有侵權之虞
時:2016/9
地:台灣
物:合法引用除了自身需有創作外,創作中引用別人著作作為輔助時,也須註明來源。


摘要:
著作權法允許的引用,前提是自己要有創作,而在自己創作中,引用別人著作當作輔助、評論等,且要註明來源,才不會侵害著作權。此外,著作權法第52條有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016年8月19日 星期五

網路侵權即將改列公訴罪

人:中華民國民眾
事:未來任意在網路公開傳輸電影及歌星演唱會等侵權行為,造成權利人損害達100萬元以上,將改列為公訴罪
時:2016/8
地:台灣
物:TPP將著作權保護年限由50年延長至70年。為爭取加入TPP,我國參考歐盟、美國、南韓、日本等國作法,修正《著作權法》。未來檢警單位或網路巡邏警察可主動啟動調查。

摘要:
這次修法,將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明知侵犯智財權重製物仍散布、公開傳輸等3種侵權行為樣態的範圍均納入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公訴罪的範圍。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明知侵犯智財權重製物仍故意散布等二種,必須有營利意圖才會納公訴罪範圍。例如阿妹演唱會,或李安拍攝電影,放在網路上公開傳輸對權利人權益影響甚大,只要網路出現非法連結或盜版影片,網路巡邏警察就可以強制介入、蒐證,主動偵辦,不須待權利人追訴。


PS. TPP 第18章 智慧財產權
H節: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18.57條:定義
為第18.58條(重製權)及第18.60條(散布權)至第18.70條(集體管理)之目的,以下定義適用於表演人及錄音物製作人:
廣播係指以無線方式傳送,使公眾得以接收聲音、或聲音及影像、或聲音及影像之表現物;上述傳送以衛星為之者,亦屬「廣播」;鎖碼訊號經廣播機構或經其同意向公眾提供解密方法者,該等鎖碼訊號之傳送,亦屬「廣播」;
表演或錄音物之向公眾傳播,指透過任何廣播以外之媒介,向公眾傳達表演之聲音、或聲音或經固著於錄音物之聲音表現物;
固著係指聲音或聲音之表現物之具體化,而得藉由設備接收、重製或傳達;
表演人係指演員、歌手、音樂家、舞者及其他以表演、歌唱、演說、朗誦、演奏、表現或其他表演文學、藝術著作或民俗藝術之人;
錄音物係指表演之聲音、其他聲音、或聲音表現物之固著,但以附隨於電影或其他視聽著作而固著者,不屬之;
錄音物製作人係指就表演之聲音、其他聲音、或聲音表現物之首次固著進行籌劃並負責之人;及
表演或錄音物之公開發行:指經權利人同意,且向公眾提供合理數量之條件下,將表演或錄音物之重製物提供給公眾。
18.58條:重製權
各締約方應賦予著作人、表演人、與錄音物製作人專有授權或禁止他人以任何方法或形式重製其著作、表演與錄音物之權利,包含以電子形式為之者。
18.59條:向公眾傳播權
於不影響伯恩公約第11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之11項第23款、第11條之21項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2款以及第14條之11項規定之情況下,各締約方應賦予著作人專有授權或禁止他人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其著作之權利,包括將其著作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得於各自選定之地點及時間接收其著作。
18.60條:散布權
各締約方應賦予著作人、表演人及錄音物製作人專有授權或禁止他人以銷售或其他移轉所有權之方式,向公眾提供著作、表演、及錄音物之原件或重製物之權利。第18.61條:無差別待遇各締約方應確保,於應同時取得錄音物上著作之著作人及對錄音物享有權利之表演人或製作人授權之情形:
(a)不因需同時取得表演人或製作人之授權,即無須取得錄音物上著作之著作人授權;及
(b)不因需取得錄音物上著作之著作人之授權,即無須取得錄音物上表演人或製作人之授權。
18.62條:相關權利
1.各締約方對屬另一締約方國民之表演人及錄音物製作人,以及於另一締約方領域內首次公開發行或固著之表演或錄音物,應賦予本章規定之與表演人及錄音物製作人相關之權利。表演或錄音物於原始公開發行之30日內,於締約一方領域內公開發行者,視為於該締約方領域內首次公開發行。
2.各締約方應賦予表演人專有授權或禁止下列行為之權利:
(a)向公眾傳播或廣播未經固著之表演,但已播送之表演,不適用之;及
(b)固著其未經固著之表演。
3.(a)各締約方應賦予表演人及錄音物製作人專有授權或禁止他人以有線或無線之方式廣播或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或錄音物,以及向公眾提供其表演或錄音物,使公眾得於各自選定之地點及時間接收。
(b)縱有第(a)款及第18.65條(限制及例外)之規定,第(a)款所指權利於類比傳輸、非互動式無線廣播之適用,及就該等活動其權利之限制與例外,由各締約方法律定之。
18.63條: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之保護期間
各締約方應規定,著作、表演或錄音物之保護期間依下列方式計算:
(a)以自然人之生存期間為基準者,保護期間至少存續至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70;及
(b)非以自然人之生存期間為基準者:
(i)至少存續至著作、表演或錄音物首次授權公開發行之當年度末日起70年;或
(ii)著作、表演或錄音物自創作起25年內未授權公開發行者,其保護期間應至少存續至自創作之當年之末日起70


Original  D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