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少女時代之商標權

人:韓國女團「少女時代」& SM事務所VS金姓商家
事:雙方主張商標權會對消費者產生誤解、混淆。近日韓國大法院對事件作出審判,並判決SM事務所勝訴。
時:2015/10
地:韓國
物:「根據商標法中『有欺騙使用者嫌疑之商標註冊將無法被接受』條款。金姓商家之商標註冊被判決為無效。」而眾所周知,「少女時代」係屬於SM事務所旗下。

摘要:

裁決部亦話:「女團「少女時代」於20078月出道後,即以歌曲《再次重逢的世界》獲得音樂節目的冠軍,短時間內累積相當高人氣的知名度。從這點觀之,金姓商家主張衣物、玩具等類別上用「少女時代」的名,無非有混淆消費者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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